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适应向中等城市迈进的供水管理需要,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海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琼海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水司)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水司以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水司是公用及服务性质的企业,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生产和开发建设用水。
第四条 琼海市建设局是琼海市城市自来水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司是负责城市供水企业。本办法中有关供水、用水管理的规定,由市建设局授权水司监督执行;有关自来水水源卫生和卫生管理规定,由卫生、环保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监督执行;有关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规定,由水司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 城市供水,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供水
第六条 水司的供水范围,主要是主城区(含嘉积、博鳌、官塘三大组团)、规定发展开发区、塔洋。
第七条 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城市发展的规划和城市用水的增长,供水基本建设要充分考虑水源、水量、水质等条件。投资来源可采用国家投资、地方拨款、企业自筹或者用水单位集资统筹的办法。
第八条 水司供出的自来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在水源充足的情况下确保足够的水压。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水司应昼夜连续供水,因工程施工和设施维修确需停水时,要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储水,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条 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召开期间,必须俦确保博鳌 地区的供水。
第三章 供水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是市政公用设施,民国家全民所有,必须确保完全完好。城市供水专用的取水口、储水池、水源、泵站、管道、闸门、市政消防栓、阀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及一切供水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是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水司应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严禁擅自开关阀门,违者,将依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时附属设施距离两测建筑物或永久性设备的水平净距不得少于五米,两测一米范围内严禁修建建筑、挖土、推土、种植和堆放物品。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城市供水专用的管线、阀门、汽阀、水表等。因建设需要移动或改造公共供水设施时,必须报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水司应负责引入管道(进户管)的安装管理与维修,建设资金角度维修旨骼由用户单独或与水司共同承担。户内管道安装管理与维修由用户负责。引入管(进户管)、户内管的分界以水表为界,水表前(含水表)属引入管(进户管)。水表后属户内管。
引入管(进户管),对一幢单独建筑物而言,引入管是室外给水管网与室内管网之间的联络管段;对于一个工厂、一个建筑群体、一所学校区,引入管系指总进水管。
第十四条 水表后的管道(户内管)可由水司安装、维修,用户也可以委托持有合格证的技工安装、维修。水表、引入管(进户管)及附属设备必须由水司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或与水司合资铺设的户外管道,其产权应移交水司,由水司负责管理与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自来水工程(包括管道工程)竣工,负责建设的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应将技术文件、竣工图纸、工程验收文件等资料移交水司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保护供水管网人人有责。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户有责任向水司举报,水司应及时派人抢修,费用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水司应加强输水管网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自来水管道淤塞、漏水现象,定期排放管道尾水、消防栓积水,确保正常供水和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用户表前的大小水管和水阀,未经办理用水申请或用水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开叉、开孔、接驳水和这及开并阀门,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水司应科学合理提高管网压力,以满足用户需要,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以及所在地势较高的用户,应自行间接加压或设置储水设备,但需经水司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地下管网情况不明或野蛮施工造成水管损坏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用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二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室内室外新装、改装)要统一到水司办理报装手续。经水司审核用户用水负荷、用水性质和勘查、验收已建室内(水表后)供水管网后审批。勘查和验收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用水申请经水司批准后,由供水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和工程费预算,属于引入管(进户管)的自来水供水设施由水司统一安排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用户并厂、迁厂、搬迁、售房、转户、停业或用水性质变更,均应事前向水司申报,并办理用水性质变更、用水转移或拆表、停水等手续。用户因生活或生产需要暂时停止用水的,截水留表期限半年内向水司提出复表用水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注销其用水,用水户被注销后再要求恢复用水的,要重新办理开户申请手续。
第四章 水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来水用水量采用水表计量,以立方米(每一立方米折算一吨水)为单位计收水费。水司实行一个用水单位一表制度管理。对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分表计量,分开计费。
第二十五条 水表由水司统一安装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处私自安装、拆迁水表。
第二十六条 水怀安装用于计收单位水费的水表称总表,所有权归水司,总表安装的位置由水司确定。水司只负责总表的抄表收费。用户因内部分摊支付水费,而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分表,安装分表及表后管理,由用户负责。分表由用户自行抄收管理,但不同性质的用水要向水司申报,另立表户。
第二十七条 总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用户负责赔偿,总水表由水司定期有偿拆换。
第二十八条 用户迁移水表,应向水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水司派员施工。未经水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移动水表。
第二十九条 用户停止用水时,应通知水司拆除水表,并结清水费及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水表过户,应由前后用户共同赂水司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用户不得私自转让用水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用户申请复水,应向水司办理复水手续,并缴纳所需费用。如属违章用水被拆除水表,在申请复水时,应先接受处理,结清水费和缴纳复水费用。否则不予复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水表动行失常,可向水司申请验表,校验费按水表口径大小计收。水表校验结果快慢不超过百分之四为合格,校验不合格的退回校验费,水费的追收或者退还以当月快慢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水司根据用户报装时用水量,审定应装置的水表和水管口径。如用户用水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应向水司申请增加用水,并办理改装手续。否则,水司有权限制在额定流量的范围内供水。
第三十四条 水表因超过安全流量而损坏,用户应负责换修水表费用。
水表口径额定安全负荷流量表(按24小时计量)。
表径(MM)15 20 25 40 50 100 150 200
流量M3/小时 1 1.6 2.2 6.3 10 3 63 100
第五章 自来水收费
第三十五条 自来水价格属省物价主管部门管理项目,水价核定或调整由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司每月定期上门抄表,依据抄计水量计算水费,水司开具的水费发票应注明水表计量起止码、用水 量、单价、水费金额。个人用户水费缴交方式由水司确定,集体用户可与水司共同协商,通过银行统一办理托收手续或现金支付。同时,城市供水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用户应在抄表的当月内缴完水费,逾期未交的,按每月加收当月应缴水费的3‰滞纳金。逾期超出三十天的,水司给予暂时停水处理。被停水户要求恢复供水的,应先缴清所欠的水费和滞纳金。从停水之日起满三个月仍不交费的,注销其用水户籍,以后要求恢复供水,需重新办理报装手续,但要缴清报欠水费和滞纳金后言给供水。
第三十八条 水表发生故障(停行、慢行、失针、玻璃和沿封损坏等)或者因故(物阻、淹埋等)无法正常抄表时,水司必须及时整改,费用由用户承担。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办法计收水费;
(一)按用户上月的用水量数计收;
(二)按水表正常运行时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
(三)去年的同期用水量计收;
(四)暂时预算用水量,待换新表后按新表行度推算计收(多退少补)。
第六章 消防和其他用水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供水管道上应按规定安装市政消火栓,其设计施工图纸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及水司联合审批。施工安装纳入管道建设工程范围由水司施工。竣工时应通知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公用市政消防火栓(包括用户自备的消防栓)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设施,除公安消防部门和水司执行任务时使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用于与消防的抢险援工作无关事项,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严禁在市政消火栓四周堆积物品、砂石、淤泥以及停放车辆等。人为损坏消火栓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养护、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用水单位必须向水司申请装表计量,不得私自启用市政消火栓。
第四十二条 市政供水管涎上安装的市政消火栓,维修保养由水司负责,费用由市政府在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第七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开展节水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都要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生产单位应搞好循环用水,回收利用废水,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用水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章 开发区用水
第四十六条 开发区用水是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自来水,从城市供水管网接水的,必须向水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水司负责工程设计、预算和安装。未经批准,擅自从城市供水管网接驳用水者,按违章用水处理。
第四十七条 开发区供水设备投资,根据“谁得利,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开发区和用户共同负担。
第四十八条 开发区和用户投资或水司合资铺设的户外管道,产权应移交水司。由水司负责管理维修,未经水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内城市供水管网消防设备的投资由开发商承担。
第九章 水源的防护和管理
第五十条 城市水源是生产建设和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必须严格保护、全面规划、合理抻用、统一管理。设立嘉积红星自来水水源保护区,在自来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水源保护区通告,设立岗亭,派专人巡逻值守。
第五十一条 万泉河自来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严禁挖沙、捕捞、洗涤、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油污和生活污水, 不得进行网箱养鱼和毒鱼,不得修建厕所,不得堆放垃圾,不得设置有害有毒的仓库、货站,不得种植农作物,不得饲养放牧、圈养禽畜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和活动。
第五十二条 水司及卫生、环保等部门应经常对自来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应及时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妈期清除污染源。
第十章 违章用水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使用自来水:
(一)未申请私自接通水管用水,或私自将地下(井水)同自来水管网联通混合用水。
(二)私自安装水表;
(三)不经过水表用水;
(四)动用技术的其他手段使用水 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水表表针用水;
(五)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面管道;
(六)擅自移动水表位置;
(七)擅自拧松水表间掣螺母,使之漏水用水;
(八)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
(九)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市政消防栓取水;
(十)未办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向其他用户供水;
(十一)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十二)不遵守本办法,无理拒绝让他人接驳用水;
(十三)不按期缴交水费或者拒付水费;
(十四)未经水司批准,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
以上行为,经查核属实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拆除、追缴水费、赔偿损失、罚款、暂停供水等处理。其违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水司发出的违章用水处理通知所限定的日期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暂停供水,待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五十五条 水司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制服、佩卡上岗和做到亮证收费和处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市审计、物价、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早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属行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在保护水资源、维护供水设施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有关城市自来水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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