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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格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 2006-12-16
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3)在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同时指出,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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