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公告:
—— 暂无价格公告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政策法规 —— 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琼海市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琼海市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制度
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06-12-16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系指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财物及赃物、纠纷财物、走私物、抵债物、理赔物、抵税物、事故定损物以及涉案的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等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可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和执法、执纪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类财物进行的价格鉴定。
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指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具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职能的价格鉴定机构,属公益性事业单位。
五、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理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估价的,除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案件当事人单方主张举证的之外,都应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非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承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
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司法机关及省级行政执法执纪部门、仲裁机构受理(办理)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按规定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受理(办理)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委托所在市县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八、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九、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依法承担质证义务;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定结论书;
(五)不得购买所鉴定的涉案财物;
(六)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
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需要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
(二)监察、税务、工商、质监、药监、海关、边防、消防、银监、保监、证监、电监、价格、房产、土地、交通、城建、烟草、旅游监督监察等行政执法执纪部门扣押、没收的各种财物及充抵罚款的财物;
(三)交通事故的车辆定损(包括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估价)、车载财物、路政设施、建筑物以及保险理赔当事人有争议的理赔价格等;
(四)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
十一、申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向价格鉴定机构提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委托方名称(姓名)、地址;
(二)价格鉴定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购置(建筑)时间、存放地点;
(三)价格鉴定目的和价格鉴定基准日期;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委托方需要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二名以上持有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鉴定人员承办。
对委托进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在资料齐全、勘察过现场(无需勘察现场的除外)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委托单位出具鉴定结论书,重大疑难案件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案件按双方约定的时限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约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书。
十三、价格鉴定机构应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价格鉴定: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计算;
(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以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幅度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结合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四)对未完工半成品,按照完工程度和成本计算;
(五)对已使用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使用程度,按照其综合成新率、尚存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六)事故损坏物品,按照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计算;
(七)对服务项目,按照当地市场的平均服务价格水平计算;
(八)对变卖或拍卖财物,结合市场情况,按适当比例变现或折价计算;
(九)属进口的涉案物品,当地市场无同类物品比照的,按购买凭证或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参照案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卖出价计算;
(十)属文物、邮票、字画、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先由专业部门进行技术、质量鉴定和许可后,再参照当地专营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质价相符”的作价原则进行计算。
十四、价格鉴定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书面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定机构名称;
(二)价格鉴定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定依据;
(四)价格鉴定过程、方法和结论;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鉴定机构加盖公章。
十五、委托方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申请省级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对省级鉴定机构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由其实施最终裁定。
十六、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涉案物品,不适用本规定。
十七、价格鉴定机构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其复核裁定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项安排,价格鉴定机构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不得向刑事案件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其他非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由价格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按全额预算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八、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定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基鉴定结果应予认可。
十九、违反国家价格鉴定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处理。
二十、价格鉴定人员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撤消鉴定结论并责令其重新鉴定,同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按规定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而未委托的,或者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机构鉴定涉案财物的,由有关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二十二、各市县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三、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琼海市发展研究会版权所有 |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建立镜像!
电 话:(0898)62932362 | 传 真:(0898)62932242 | 电子邮箱: qhdevm@yahoo.com.cn
建议您采用800×600以上分辨率、IE/NETSCAPE4.0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