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公告: —— 暂无价格公告 ——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政策法规 —— 琼海市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琼海市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琼海市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制度
   

 
琼海市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06-12-16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系指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及其他执法执纪案件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价格鉴证、认证的物品,依法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二、涉案物品具体指: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所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和纠纷物及其他涉案物品;
    (二)纪检、监察、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审计、土地环保、建设、卫生、电力、交通、林业、粮食、烟草、城监、物价等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各种物品及抵缴罚款的物品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及事故中损坏的物品。
    三、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管理工作,依法成立并经国家计委核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合法机构,市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四、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所属机构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凡涉及价格鉴定的物品,必须依法委托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其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案件中确定涉案物品价格的证据。
    五、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没收物、脏物、抵缴变卖物、过期无主物、应税物、处理公物以及拍卖物等,需要价格鉴定、认证的物品,应按规定委托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依法价格鉴定,作为其办理案卷的合法依据。
    六、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市司法、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要互相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规定共同做好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工作。
 
                                               
 

海南省琼海市发展研究会版权所有 |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建立镜像!
电 话:(0898)62932362 | 传 真:(0898)62932242 | 电子邮箱: qhdevm@yahoo.com.cn
建议您采用800×600以上分辨率、IE/NETSCAPE4.0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