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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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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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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
琼海市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制度
琼海市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违法案件制度
发布时间: 2006-12-16
一、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办理价格举报的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对举报件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登记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负责人签批;
(三)移送、交办。将价格举报件按负责人的批示移送有关处室(科)调查处理或者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四)转送。对于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件,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留置;
(五)调查处理。按照负责人的批示对价格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督办。按照办理时限对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
(七)办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八)反馈。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等)报送交办机关,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九)存档。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三、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时限
(一)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在60日内办理完毕;
(二)上级交办的价格举报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
四、通讯地址、举报电话
(一)琼海市价格举报中心通讯地址:琼海市政府办公大楼四楼412号室。
(二)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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