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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物价局绩效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06-12-16

 
 
   一、考评对象: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措施、省物价局工作要求及市领导、局领导等批示情况。
   2.完成股所中心任务、工作目标和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
   3.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制”、“岗位责任制”和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奖励惩罚:
   1.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以《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为依据。
   2.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务员,经调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当年工作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处理;第二年又被告诫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年度考核等次仍确定为不称职,报经任免机关予以辞退。
   3.股所中心一年内被投诉四起以上,个人被投诉三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的,分管领导扣发半年岗位责任奖,股所室中心正、副职领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影响恶劣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党政纪责任。
   四、考评实施
   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对本局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工作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效能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股所及工作人员效能建设开展情况,并做好记录,以推动全局效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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